首页 >> 政务公开>> 其他工作项目>>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受理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裁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3)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 (一)仲裁处理的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劳动争议调解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
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三)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 (一)受理费。3人以下为20元;4-9人为30元;10人以上为50元。
(二)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件批准。
(三)费用承担。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责任处室 劳动争议仲裁处 联系电话:88829132
[ 返回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2004-2006 ©
地 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5号    邮 编:325003    电 话:88828532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