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
|
| (一)执法程序 |
| |
1、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3、告知申辩、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4、处理。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并裁明以下内容:
| |
(1)被罚单位名称; |
| |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
| |
(3)适用的法律、法规; |
| |
(4)处罚决定; |
| |
(5)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6)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 |
(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备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将案卷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查办案件期限 |
| |
劳动保障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三)受理举报的条件 |
| |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 |
|
|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纪律 |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
| 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 |
(一)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纪检部门检举。
|
| 罚款项目和标准 |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二)《失业保险条例》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 |
1、 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
2、 介绍童工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5000元;
3、未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罚款10000元;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前1、2、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因伪造、变造、故意将有关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用人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拒缴、拖缴失业保险费或采用瞒报手段少缴失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获得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待遇的,追缴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八)《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或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下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办,处以1000元罚款;
4、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收取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违法为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未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雇佣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介绍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拒绝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作出答复的,罚款2000元以下。
(十)《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1、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金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