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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 一般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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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 办事程序 |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后,受处罚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
(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三)听证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并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指派一人担任书记员,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
(四)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时整个听证过程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调查人员和第三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也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五)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所取得的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六)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听证主持人的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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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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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8836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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