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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办事程序 |
(一)政策法规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规定的期限,从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本机关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政策法规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政策法规处对已受理的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机关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本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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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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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8836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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