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 办事对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
| 认定范围 |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 应提供的材料 |
(一)如实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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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高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4、职业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作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6、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公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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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限、认定时限 |
(一)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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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
工伤生育保险处 联系电话:88865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