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 门诊就医 |
1、在本单位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直接刷卡结算。
2、在本单位约定以外的市区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办理程序:本人现金垫付后,凭发票、医疗证到市公费办审核盖章后,再由本单位报帐员统一到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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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就医 |
可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目前为22家)自由选择就医。
办理程序:凭医院开具的住院单,本人公费医疗证到市公医办开具住院介绍信。
办理时限:立即办理。 |
| 转外地就医 |
1、转院条件:病情严重或疑难病症,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诊断困难、治疗无效或无法治疗。
2、转院地点:原则上为杭州、上海。
3、办理程序: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转诊转院单并经医院盖章,同时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到市公医办办理核准手续。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转院后的相关规定: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到市公医办报销时,须提供:本人医疗证、病历、医疗费有效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凡报销时不能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的,其药费一律按在职人员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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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病种就医 |
1、特殊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报销规定: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医疗终结后,凭就诊医院发票、公费医疗证、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公费办审核报销。
3、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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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居住(安置) |
1、条件:在职人员长期(指一年以上)在外地进修学习、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
2、办理程序: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公医办登记备案,并在安置地选择1至2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院。
3、报销规定: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门诊由原单位报销,住院到市公医办核销,须提供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4、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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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统筹医疗 |
1、条件: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超过18周岁的高中在校生放宽至高中毕业)。
2、门诊就医: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3、住院就医办理程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商业保险公司盖章的发票复印件(没参保的须提供学校证明)、病历、医疗证、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公医办核销。
4、报销规定:(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已报金额)×80%。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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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干部(职工)生育 |
1、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医疗证、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公医办核销。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责任处室: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8886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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